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停止執(zhí)行<上海市郵票和集郵品管理辦法>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15年5月18日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5年5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停止執(zhí)行《上海市郵票和集郵品管理辦法》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的有關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停止執(zhí)行《上海市郵票和集郵品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和第三十一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停止執(zhí)行的《上海市郵票和集郵品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附件
停止執(zhí)行的《上海市郵票和集郵品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第十六條(開辦集郵品交換市場的申請和條件)
凡需開辦集郵品交換市場的,必須向市郵電管理局提出申請。
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地;
(二)有所需的資金和營業(yè)、停車等設施;
(三)有具體的管理章程;
(四)有一定數(shù)量的管理人員;
(五)符合其他有關行政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七條(開辦集郵品交換市場的材料)
申請者應當向市郵電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申請;
(二)交換市場的使用場地證明;
(三)金融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交換市場管理章程;
(五)交換市場管理人員名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集郵品交換市場的審批和登記)
市郵電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的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核批準的,由市郵電管理局頒發(fā)統(tǒng)一印制的《集郵品交換市場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申請者憑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九條(經營許可證期限、展期或者注銷)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經營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屆滿之日前30日內,向市郵電管理局辦理展期手續(xù)。
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要求提前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日10日前,向市郵電管理局辦理注銷經營許可證手續(xù)。
第二十條(經營許可證的禁止性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擅自轉讓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郵電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違反下列規(guī)定者,由市郵電管理局予以處罰:
……
(五)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持失效、偽造、涂改的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或者擅自轉讓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一條(過渡條款)
凡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集郵品交換市場,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