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fā)〔2004〕65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教委、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jiān)局、市金融辦、市信息委《關于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關于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51號)的要求,結合實際,現提出本市的貫徹意見如下:
一、統一認識、加強協調,不斷完善上海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ㄒ唬┨岣咚枷胝J識。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的一項重大措施,是發(fā)展教育,培養(yǎng)人才,實現科教興國的有力保證。本市各相關單位要從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重要意義,加強協調,共同努力,做好有關工作。
?。ǘ﹫猿帧胺奖阗J款,防范風險”原則。
要進一步理順銀行、高校、學生之間的經濟關系,健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體制,強化高校和銀行的管理職責,完善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ㄈ└母锬壳柏斦N息方式。
從2004年秋季開始,改變以往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貼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yè)后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自畢業(yè)后,開始計付利息。(具體辦法見附件1)
此前已簽訂貸款合同學生的貸款發(fā)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xù)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延長還貸年限。
改變目前自學生畢業(yè)之日起即開始償還貸款本金、4年內還清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畢業(yè)后視就業(yè)情況,在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借款學生辦理畢業(yè)或終止學業(yè)手續(xù)時,應當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xù)攻讀學位,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xù)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xù)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借款學生畢業(yè)或終止學業(yè)后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ㄎ澹嵤┙涋k銀行公開招標辦法。
在前幾年銀校合作的基礎上,采取“多校組合”或“存貸合作”的方式實施公開招標,確定上海普通高校(含普通高職院校,下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2004年上海地方普通高校可根據以往銀校合作情況,委托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籌建時由上海市教委財務結算管理中心代理)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經辦銀行一經確定,由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
經辦銀行要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地發(fā)放國家助學貸款并提供相關服務;簡化貸款程序,制定統一的貸款合同文本,規(guī)范辦理貸款的周期;及時向普通高校提供學生還款情況。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要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風險補償資金;各高校要按協議約定承擔風險補償資金,并配合銀行做好催收還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風險。
?。嵭卸~放貸辦法。
每年每校的貸款總額,原則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茖W生(含高職學生,下同)、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10%—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各普通高校的具體貸款額度,由市教委學貸管理職能部門根據各普通高校貧困生實際和借款學生還款違約等情況,分別確定下達。
二、建立和完善貸款償還風險防范補償機制
(一)建立學生還款約束機制。
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國家助學貸款各經辦銀行、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機構、各普通高校要各負其責,共同建立還款約束機制。
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要發(fā)揮積極作用,及時收集并整理國家助學貸款相關信息。
各經辦銀行要建立有效的還款監(jiān)測系統,并做好相關工作。對借款學生積極開展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式;及時為貸款學生辦理還貸確認手續(xù);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可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并將其違約行為載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yè)務;按期將連續(xù)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yè)學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分別提供給全國或上海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各普通高校要不斷完善學生誠信檔案建設,強化對學生的貸后管理,及時向市教委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和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信息。市、校兩級學貸管理部門要與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共同建立學生信用信息交流機制,并不斷完善對貸款學生的信息管理,提倡并鼓勵大學生在就業(yè)、應聘等過程中,主動向用人單位出示其個人的《學生信用檔案》,供用人單位參考。市公安部門要積極做好為普通高校學生換發(f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配合經辦銀行搞好對違約學生的身份核查。
(二)建立本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為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本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市財政和本市各普通高校要按照貸款當年發(fā)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標時確定。上海地方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由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具體辦法見附件2)
三、切實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管理與監(jiān)督
?。ㄒ唬┱{整上海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協調小組。
該協調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教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jiān)局、市信息委、市公安局等部門參加,研究解決上海市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健全本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進一步強化并改進管理。
市教委要加強國家助學管理機構建設,籌建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調劑配備相應工作人員,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
上海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的職能如下:
1、具體組織部署上海地區(qū)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實施;
2、負責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上海地區(qū)市屬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作協議,嚴格按協議約定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3、統一管理市財政安排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和按本意見建立的上海地區(qū)所屬普通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4、建立完善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和統計監(jiān)測體系;
5、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者相關信息;
6、定期向本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協調小組通報有關情況、報送相關報表。
各普通高校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必須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由學校的一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研究生在校生規(guī)模1∶2500的比例,在現有編制內調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要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職責細則,按隸屬關系報送國家和市級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備案。要培養(yǎng)學生誠信意識,建立學生信用檔案,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學生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借款學生畢業(yè)時,學校有關部門應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xù)后,方可為借款學生辦理畢業(yè)手續(xù),并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要積極主動地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在1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yè)的有效聯系地址;對未就業(yè)的貸款學生,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
四、開辦上海生源赴外地高校就讀的助學貸款業(yè)務
為鼓勵上海生源到外地高校就讀,并有效幫助其中部分家庭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從2004年秋季開始,開辦上海生源赴外地高校就讀的助學貸款業(yè)務。凡有本市常住戶籍并經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被錄取到外地高校就讀的低保家庭貧困學生,可憑其入學通知書或就讀高校學生證、家庭戶籍所在地區(qū)街道或鄉(xiāng)鎮(zhèn)社保中心出具的低保收入證明等資料,在指定時間到市教委指定地點申領上海生源地貸款申請表;經初審合格后,與上海生源地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并按銀行要求提供保證人等相關資料,承諾履行相關義務。經辦銀行審核通過后,予以發(fā)放貸款。
上海生源到外地高校就讀所申請獲得的助學貸款,限額每人每年6000元,并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貼息待遇。
附件:1、上海市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2、上海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中國銀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上海市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根據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自2004年秋季開學后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的借款利息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畢業(yè)后自付利息的辦法。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的法定利率執(zhí)行,不上浮、不計復利。
借款學生畢業(yè)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yè)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guī)定結業(yè)、肄業(yè)、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xù)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貼息經費,市屬普通高校、各行業(yè)辦高職院校及民辦普通高校統一由本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需貼息的貸款規(guī)模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市教委初審、市財政審核后,列入市教委每年度部門預算。
三、貼息的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對市屬在校學生實際發(fā)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貸款管理部門確認后,提供給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經辦銀行支付貼息資金。
市財政將列入預算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按季度預撥給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四、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對財政貼息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并及時向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報送相關報表。
五、借款學生畢業(yè)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貸款學生在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xù)時協商確定。
六、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開始執(zhí)行。此前簽訂合同的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繼續(xù)按原辦法執(zhí)行。
附件2
上海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fā)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具體比例,按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的貸款合作協議執(zhí)行。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銀行,是指與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議的中標銀行。
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由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顚S?。
三、市財政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貸款發(fā)生額及風險補償比例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市教委初審、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市教委年度部門預算。
四、市屬各普通高校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在每年向上述高校返還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費收入時,直接扣除并劃撥給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民辦和行業(yè)辦高校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由各學校在每年10月底前,將資金劃入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五、當年尚未有畢業(yè)學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當年實際貸款額×風險補償比例×50%。
六、已有畢業(yè)學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與上一學年度本校學生的金額違約率掛鉤,并由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考核確定。
七、金額違約率是指連續(xù)超過90天未履行合同的貸款本息金額占進入還款期的貸款本息金額的比率。
八、經辦銀行于每年9月底前,將上一學年度(上年9月1日—當年8月31日)實際發(fā)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和違約率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后,提供給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九、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貸款實際發(fā)放額和違約率,采用加權平均方式計算確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十、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于每年10月底前,將高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數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扣撥經費的依據。
十一、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將各高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具體數額書面通知高校,高校據此在有關會計科目中列支。
十二、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銀行實際發(fā)放貸款額并按照協議比例,確定實際應支付給銀行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同時按協議規(guī)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將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經辦銀行。
十三、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每年應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同時抄報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jiān)局,并向高校通報。
十四、上海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對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