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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本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準備工作的通知

    字號:

    ??滬府發(fā)〔2003〕7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本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準備工作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于今年9月28日下發(fā)了《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作出了具體部署?,F根據《通知》要求,就做好本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各項準備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學習和宣傳《行政許可法》,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內容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規(guī)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這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行政領導干部要理解和掌握其主要精神和基本內容。因此,要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全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培訓。

    ??(一)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工作

    ??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行政許可法》,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自己的權利,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jiān)督?!缎姓S可法》的社會宣傳工作,由市法宣辦組織實施,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參與。

    ??(二)各級行政領導干部的培訓

    ??組織全市各級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參加《行政許可法》培訓,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準備工作的主要任務等。在市和區(qū)縣黨校組織的領導干部輪訓中,應當將《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知識列入輪訓課程。具體培訓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法制辦配合。

    ??(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培訓

    ??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對全市所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系統(tǒng)培訓。

    ??一是各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有組織地做好本地區(qū)、本部門工作人員的《行政許可法》培訓,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了解《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內容。

    ??二是對所有行政執(zhí)法人員采用電教形式進行培訓,將《行政許可法》列入年度全市行政執(zhí)法人員基本法培訓科目,使行政執(zhí)法人員初步了解和熟悉《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內容。

    ??三是在對全市行政執(zhí)法人員基本法培訓的基礎上,對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采用單獨授課形式進行培訓。2004年上半年,分市和區(qū)縣兩級進行短期集中培訓,使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一步熟悉《行政許可法》,重點掌握實施行政許可中的受理、審查、決定以及聽證等程序制度。

    ??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市人事局配合。

    ??(四)政府法制干部的學習、培訓

    ??2004年上半年,對全市政府法制干部分批進行為期兩天的《行政許可法》的集中培訓,內容包括《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制度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準備工作的各項要求等。此項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

    ??二、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文件工作的分工

    ??按照“誰實施或起草,誰清理;誰制定,誰審定”的原則,確定清理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工作的分工。具體是:

    ??1、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和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由負責實施或者起草的市政府各部門(包括國務院部門駐滬機構,下同)和區(qū)縣政府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對各部門、各區(qū)縣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政府。

    ??2、市政府各部門和區(qū)縣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由負責實施的機構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報本部門或者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部門或者區(qū)縣政府法制機構對初步清理意見審核后,報本部門或者本級政府。

    ??3、區(qū)縣政府各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都要對自行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二)清理各類文件的進度安排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通知》的要求,要在2004年7月1前做好對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對自行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依據上位法作出行政許可具體規(guī)定的各類文件摸清情況,做好依據上位法清理結果進一步進行清理的準備。據此,對本市清理工作的基本進度安排如下:

    ??1、2004年3月底前,完成對市政府規(guī)章、各級政府、各部門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提出清理報告或者對上級制定的文件提出清理建議;對依據上位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要摸清情況,做好初步清理,并上報初步清理意見。

    ??2、待所依據的上位文件清理結果公布后,及時按照上位文件的清理結果,對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中依據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文件和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清理,并在2004年5月31日前上報清理意見。

    ??(三)對各類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

    ??1、地方性法規(guī)的清理

    ??地方性法規(guī)清理的主要內容是:

    ??(1)在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中,有無《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即有無設定應當由國家統(tǒng)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有無設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有無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個人或者企業(yè)到本地區(qū)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以及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進入本地區(qū)市場的內容。

    ??(2)在實施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決定和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中,有無增設行政許可;在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中,有無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3)有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是否明確、合法。

    ??對涉及行政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負責實施的市政府部門在2月底前上報清理建議;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審核,并聽取市人大有關部門的意見,在3月底前確定清理的初步意見。

    ??2、市政府規(guī)章的清理

    ??對市政府規(guī)章中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應當予以取消。如認為規(guī)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通過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guī)予以保留的,清理部門應當提出建議,并說明理由。市政府法制辦對有關部門建議保留有關行政許可規(guī)定的市政府規(guī)章,應當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政府規(guī)章中對法律、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上述清理地方性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清理。

    ??3、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的清理

    ??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經市政府批準由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由有關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后,由市政府辦公廳辦理有關報批手續(xù)。

    ??凡是在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均應予以廢止;文件中對法律、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具體規(guī)定的,如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中有增設許可事項或者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的,應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對有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規(guī)定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夠明確的,應當予以修改。

    ??4、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由各有關實施機構提出清理意見,經本地區(qū)、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報制定機關審定。

    ??各區(qū)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凡有設定行政許可內容的,一律予以廢止。文件中對法律、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具體規(guī)定的,如有增設行政許可或者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中有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的,均應予以廢止或者修改;對有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的規(guī)定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或者不夠明確的,應當予以修改。

    ??三、對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和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收費的清理

    ??在完成對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礎上,開展對有關的具體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具體工作由市審改辦負責。

    ??《行政許可法》對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收費作了明確規(guī)定,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據此,應當對與行政許可相關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進行清理。此項工作由市發(fā)展改革委(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負責。

    ??四、有關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通知》的要求,本市對所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進行清理。對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將另行通知。

    ??五、各類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格式文件的清理

    ??各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對目前使用的各類行政許可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審批表格進行清理。凡是在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標準、程序、期限等內容與《行政許可法》及清理后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行政許可申請書(或者申請表格)示范文本中凡有與所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系的內容,也應予以修改。

    ??六、清理結果的公布

    ??經清理后,與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相關的下列內容,應當在2004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一)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經清理后的修改、廢止情況;

    ??(二)對實施行政許可主體的清理結果;

    ??(三)對與行政許可相關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清理結果。

    ??七、研究建立健全與設立、實施和監(jiān)督行政許可相關的制度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監(jiān)督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準備工作中以及在其實施后,應當對行政許可相關制度,包括行政許可設立方面的制度、行政許可實施方面的制度、行政許可監(jiān)督方面以及行政許可公開和行政許可責任等各個方面的制度,積極進行研究,逐步建立健全與行政許可相關的各項制度。

    ??八、加強對《行政許可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對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困難和問題。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過程中,要邊推進、邊研究,其中,對政府工作影響較大的問題,要組織政府法制研究機構和社會上的專家共同進行研究,提出對策。

    ??九、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各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都要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進一步解決法制機構在機構、人員、經費方面的困難,充分發(fā)揮其協(xié)助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同時,市、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政治和業(yè)務素質,切實履行好各項職責。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對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它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義。同時,它也將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工作帶來重大影響。各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國務院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項實施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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