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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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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的通知

    滬房規(guī)范〔2019〕19號

    浦東新區(qū)建設交通委,各區(qū)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市物業(yè)管理事務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關規(guī)定,對《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

    ??為規(guī)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請對象(指共同申請人或單身申請人,下同)住房面積核查與認定工作,根據國家和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住房面積核查的范圍

    ??住房面積核查的范圍包括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他處住房是指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以外擁有的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簡稱“承租公房”)、已落實私房政策發(fā)回產權由業(yè)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積家庭成員,是指包括申請對象在內、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中有居住權利的家庭關系人員。

    ??二、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核定面積家庭人數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內其他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人員確定。

    ??下列人員可以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一)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遷離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成年人員;

    ??(二)原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婚現役軍人、海員、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學校學習等人員;

    ??(三)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在境外學校學習未滿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滿90日的人員;

    ??(四)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按戶口投靠政策取得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常住戶口的申請對象的子女、父母。

    ??下列人員不得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一)除本部分第二款四項所列人員和按照規(guī)定不受戶口年限限制的申請對象以外,戶口遷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未滿2年的人員;

    ??(二)申請對象以外,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已滿2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積超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的人員;

    ??(三)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學等原因將戶口遷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成年子女;

    ??(四)申請對象以外,按本辦法規(guī)定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居住面積不作計算的人員。

    ??三、住房面積核查方式

    ??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廉租住房申請后,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房管辦事處(所)按照以下方式開展住房面積核查工作:

    ??(一)委托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通過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統進行住房電子信息比對核查;

    ??(二)無法通過電子信息比對核查的,通過住房所在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房管辦事處(所)調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管檔案、權屬資料、房屋測繪報告等住房資料進行核查;

    ??(三)無法通過電子信息比對核查、也沒有住房資料或者住房資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專人入戶調查核查;

    ??(四)家庭或者家庭成員的他處住房,由受理地所在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房管辦事處(所)負責核查;住房所在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房管辦事處(所)應當予以幫助和配合,并提供住房資料。

    ??四、住房的居住面積確定

    ??住房的居住面積確定,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公有住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含有效的《租用公房憑證》)記載和下列規(guī)定,計算居住面積:

    ??1、住房的廳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對折計算居住面積;大于6平方米的,減去3平方米后按實計算居住面積。

    ??2、住房的閣樓或扶梯間高度小于1.2米的,不計算居住面積;1.2米到1.7米的,按50%計算居住面積;1.7米以上的,全部計算居住面積。

    ??3、舊式里弄住房,獨用灶間已改變用途且實際作居住使用的,按實計算居住面積。

    ??4、在物業(yè)管理單位的租金計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計租且實際確有他戶走破的房屋,應扣除寬90公分的走道面積后計算居住面積。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則上應當先拆除,方可審核廉租住房的申請;如相關管理部門認為不宜作拆除處理的,應當計算居住面積。

    ??6、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積計算;經批準同意改變居住用途的,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確定。

    ??(二)獨用成套的產權住房,按照《不動產權證書》等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建筑面積換算成居住面積,居住面積換算方式為:住房居住面積=住房建筑面積÷換算系數。售后公房也可以按照原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的記載和公有住房面積計算規(guī)定,直接確定居住面積。各類住宅的換算系數如下:

    ??各類住宅的換算系數表

    房屋

    類型

    老式

    公寓

    高層

    (成套)

    多層

    (成套)

    花園

    住宅

    新里

    舊里及

    非改居

    簡屋

    換算

    系數

    2.06

    2.00

    1.98

    1.83

    1.82

    1.54

    1.25

    ??(三)非獨用成套的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成套改造后尚未進行分戶測繪的公有住房,以及因各種原因缺少權屬憑證的住房等,以實地丈量確定居住面積。

    ??五、申請對象住房居住面積計算

    ??(一)申請對象住房居住面積的計算公式

    ??申請對象住房居住面積的計算公式為:住房居住面積=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居住面積×申請對象人數。

    ??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居住面積的計算公式為:人均住房居住面積=(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居住面積+申請對象他處住房居住面積)÷(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申請對象他處住房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二)申請對象他處住房居住面積計算

    ??申請對象他處住房應當按照該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積計算。如申請對象他處住房內無戶籍人員,或者雖有戶籍人員但按照規(guī)定不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的,可以按照申請對象在該住房擁有的居住面積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1、該住房為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等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記載房屋產權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擁有的產權份額計算住房居住面積;記載房屋產權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積除以房地產權利人人數計算住房居住面積。

    ??2、該住房為承租公房的,按照該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積計算。

    ??3、該住房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積除以批準建房人數計算。

    ??(三)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居住面積的計算與處理

    ??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內,申請對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簡稱“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積計算公式為:人均住房居住面積=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居住面積÷該住房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按照上述公式計算后的特別處理規(guī)定如下: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積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可以計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人均住房居住面積超過7平方米的,不得計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上述規(guī)定僅適用于計算確定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六、住房居住面積認定的特殊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提供相關書面憑證的申請對象,其戶口所在地住房居住面積不作計算:

    ??(一)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口或者社區(qū)公共戶口內的。

    ??(二)按照政策入滬并取得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不擁有其戶口所在地住房的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且其戶口所在地內也無直系親屬或者雖有直系親屬但其直系親屬(含直系親屬配偶)在其申請時不擁有及申請前5年內不曾擁有該住房的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的。

    ??(三)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書中明確無住房安置,也沒有獲得離婚住房安置補貼款,離婚后戶口仍保留在原結婚住房處,且原結婚住房為原配偶一方所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但該住房處有其直系親屬,且其直系親屬申請時需要計算居住面積的除外。

    ??(四)戶口保留在已滅失的住房或者在提出申請時5年前已出售的住房處的。

    ??(五)因原有住房出售、征收(拆遷)以及離婚后將戶口遷入朋友或者除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親屬住房,本人在外租房居住的。

    ??特定情況下核定面積家庭成員的住房居住面積計算,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出售或者贈與原有住房并購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與購入住房之中面積較大的住房計算住房居住面積;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出售或者贈與原有住房但未購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計算住房居住面積。

    ??(二)根據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書,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前5年內獲得離婚住房安置補貼款但未購買住房的,其住房安置補貼款,按照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書生效時申請對象戶籍所在區(qū)的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成交均價折算住房居住面積;獲得離婚住房安置的,按照安置住房情況計算住房居住面積。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成交均價按照所在區(qū)統計部門定期發(fā)布的相關數據執(zhí)行。

    ??(三)同一住房內多個家庭先后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需將該住房內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家庭的配租面積(不含托底保障面積)計入該處住房總面積。

    ??七、其他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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