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務局關于落實緩繳本市水土保持補償費等三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措施的通知
滬水務〔2022〕855號
局屬相關單位、相關區(qū)水務局、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各供水企業(yè):
為貫徹落實《關于緩繳涉及企業(yè)、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和《關于本市緩繳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22﹞26號)精神,切實減輕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負擔,我局就階段性緩繳水土保持補償費、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細化了實施措施,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
對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出具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期限自應繳納之日起延長一個季度。繳納義務人應在2023年1月1日至延長后的期限內到相應區(qū)稅務局完成費額申報和繳納手續(xù)。對于2022年10月1日之前已出具且應繳納之日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市水務局行政服務中心、各區(qū)水務局、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應聯(lián)系并確認未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繳納義務人,向其重新出具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期限自應繳納之日起延長一個季度。繳納義務人應在2023年1月1日至延長后的期限內到相應區(qū)稅務局完成費額申報和繳納手續(xù)。
市水務局行政服務中心、各區(qū)水務局、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應與相應區(qū)稅務局做好溝通協(xié)調工作,提醒繳納義務人在延長后的期限內完成費額申報和繳納手續(xù)。
二、水資源費
對于自取水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取水量對應的應繳水資源費繳款通知書,限繳日期延長一個季度。其中,原地下水費賬單中的水資源費將進行拆分開具。由于存在實際取水量不是覆蓋10-12月自然月起止日的,則以收到的賬單周期為政策實施區(qū)間。相關繳納義務人應在延長后的期限內及時繳納水資源費。
三、污水處理費
對于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備水源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用水量對應的應繳污水處理費賬單,限繳日期延長一個季度。由于存在抄表日可能不是每月1日的情況,若有賬單周期不是10-12月自然月起止日的,則以收到的賬單周期為政策實施區(qū)間。
各供水企業(yè)應盡快完成營收系統(tǒng)相關功能的調整,開具的繳費通知書應在顯著位置告知繳納義務人該緩繳政策,并提醒繳納義務人應在延長后的期限內及時繳納污水處理費。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