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臨港新片區(qū)(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qū))住房保障體系,促進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第11號令)、《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房規(guī)范[202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臨港新片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配租等管理工作。本細則所指的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包括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及租賃期的“先租后售”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管理部門)
??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價格備案和監(jiān)督管理,上海市臨港新片區(qū)住房保障事務中心(以下簡稱“住保中心”)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第四條(運營機構)
??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組織和扶持一批從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和經營管理的專業(yè)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籌措、供應和租賃管理,并引導各類投資主體積極參與。運營機構按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組建,具有法人資格,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運作,實行自主經營、統(tǒng)籌收支,以保本微利為營運目標,著重體現公共服務的功能。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主體)
??單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請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范圍限于主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請家庭的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第六條(申請條件)
??(一)申請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與臨港新片區(qū)就業(yè)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
??2.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且與臨港新片區(qū)就業(yè)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
??3.與臨港新片區(qū)就業(yè)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由就業(yè)單位承諾在臨港新片區(qū)繳納社會保險金和限定期限內辦理出上海市居住證(限期12個月內提供),并由就業(yè)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就業(yè)單位應為注冊、生產、經營、辦公在臨港新片區(qū)范圍內的各類企事業(yè)單位,且無不良記錄。
??(二)申請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臨港新片區(qū)無產權住房;
??2.未享受臨港新片區(qū)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
??(三)申請人就業(yè)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優(yōu)先申請:
??1.對臨港新片區(qū)社會事業(yè)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單位;
??2.符合臨港新片區(qū)產業(yè)發(fā)展導向,政府重點扶持的現代服務產業(yè)、信息產業(yè)、技術研發(fā)等企業(yè);
??3.因臨港新片區(qū)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引進各類特殊人才的單位;
??4.其他經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審核同意的情況。
??第七條(申請方式)
??住保中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工作,應當在臨港新片區(qū)設立受理窗口,受理本區(qū)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可以通過受理窗口提交申請;也可由單位匯總申請材料后集中提交。
??第八條(申請材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表;
??(二)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三)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
??(四)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
??(五)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在臨港新片區(qū)無產權住房的承諾書;其中本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供戶籍地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的主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七)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的主申請人)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八)由單位申請承租的,還需提供本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三證合一)、固定資產投資額、納稅情況、員工數量及涉法涉訴情況等材料復印件。
??(九)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在受理窗口現場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網通辦”、“全程網辦”規(guī)定流程在網上提交;其中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
第三章 審核供應
??第九條(受理)
??住保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出具收件單,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的,收件日為受理日;提交的申請材料尚未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
??第十條(審核)
??住保中心受理申請后,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開展核查工作。居住證年限、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勞動或工作合同期限和婚姻狀況核查主要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單位初審意見為依據,在受理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年限以提出申請之日為截止時點,前溯計算。
??住房狀況核查由住保中心實施,在收到委托書后4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核查結果報告。
??核查期間,住保中心可以向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的主申請人)及其工作單位征詢相關情況,要求補充相關材料。
??住保中心經核查,認定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登記證明(準入資格確認書);認定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核未通過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供應標準)
??單身申請人可租賃一套一居室住房,其中單身男性年滿24周歲、單身女性年滿22周歲可申請二居室住房;申請家庭可租賃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申請家庭為三人以上(含三人)可租賃一套三居室住房;單位集體承租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但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條(輪候)
??住保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進行排序,建立輪候名冊。經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同意后,將輪候名冊在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網站上公示。
??運營機構按照輪候名冊,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并與獲配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簽訂合同)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自行申請的,應當根據個人準入資格確認書與運營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個人版)》后辦理入住。由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作為承租對象,支付租金和保證金。
??由單位申請的,應當根據單位準入資格確認書與運營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單位版)》后辦理入住。由單位為承租對象支付租金和保證金;或在單位出具擔保函后,由承租對象支付租金和保證金。同時,單位承擔對入住的員工(員工家庭)承租、入住行為的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租賃期限)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租賃總年限累計最長不超過6年。
??租賃合同到期后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仍需租賃的,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終止前2個月按照申請程序向運營機構提出申請,重新進行資格審核,符合入住條件的可以續(xù)租。
??第十五條(逾期放棄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入住資格:
??1.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
??2.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辦理入住手續(xù)的;
??3.其他放棄入住資格的情況。
??第十六條(禁止同時申請臨港新片區(qū)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不得同時申請臨港新片區(qū)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須待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審核完成(未通過)后,方可申請本區(q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條(租金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進行簡易裝修并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租金標準每年度由運營機構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后制定,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備案后實施。
??在租賃合同期限內,運營機構不得單方面調整租賃價格。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建立公共租賃住房臺帳制度,實現公共租賃住房資料的動態(tài)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條(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滿,未及時提出續(xù)租申請的,租賃關系到期自動終止;
??(二)累計租賃期限已滿6年;
??(三)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租賃等方式在臨港新片區(qū)獲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主動向運營機構書面告知的義務,若經核查發(fā)現存在此類情況承租人未主動告知,租賃關系自動終止;
??(四)因工作變動不再符合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五)因單位遷出臨港新片區(qū)或單位取消本單位所屬員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行為擔保責任;
??(六)提出續(xù)租申請但經審核不再符合續(xù)租條件;
??(七)單位承諾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金和限定期限內辦理出上海市居住證(限期12個月內未能提供的);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承租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續(xù)租,且自租賃期滿應當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對退出有困難的,運營機構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月租金,按租賃合同約定計收。逾期經告誡后拒不騰退的,住保中心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規(guī)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tǒng),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2、逾期一年內未騰退,按照市場價格收取月租金;逾期一年以上未騰退,按照市場價格130%收取月租金;3、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由住保中心移送執(zhí)法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日常檢查)
??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負責按照本細則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檢查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對住保中心的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隨機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檢查認定不符合準入條件的,管委會應向住保中心發(fā)出整改意見,住保中心接到整改意見后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撤銷其登記證明(準入資格確認書),并書面通知申請主體。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運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隱瞞虛報和虛假證明行為的處理)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弄虛作假,隱瞞、虛報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狀況或偽造相關證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取消該申請人已取得的申請資格外,運營機構應當向住保中心報告,由住保中心移送新片區(qū)執(zhí)法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guī)定對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的主申請人)予以處理;行政處理決定信息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可采取5年內不得享受臨港新片區(qū)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單位隱瞞虛報的處理)
??申請單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除取消該申請單位已取得的申請資格外,運營機構應當向住保中心報告,由住保中心按照以下方式對申請單位予以處理:在適當范圍公開通報其隱瞞虛報行為;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將失信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取消其5年內再次申請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出具虛假證明的主體的處理)
??個人或單位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過程中有虛假證明行為的,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將失信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向稅務等部門通報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相關情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社會監(jiān)督)
??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應當設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依托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立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公開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情況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申請審核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細則解釋)
??當國家、本市相關保障性住房政策發(fā)生變化,本細則按照相關規(guī)定將作相應調整。本細則由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其他)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yè)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單位宿舍,定向供應本單位職工,以解決住房困難。企業(yè)或其它社會組織、團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方成立運營機構或委托臨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進行管理,其經營租賃管理參照本細則制定相關規(guī)定,報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有效期)
??本細則自2021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杜R港新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實施細則》(滬自貿臨港規(guī)范〔2020〕5號)同時廢止。